本文目录
用人单位在为员工结算当月工资时会遇到员工当月未全勤的情况,例如入职首月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应出勤天数、因事假缺勤等情形,那么该员工月工资应当如何计算?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多种计算方式。本文针对实务中两种典型的未全勤工资计算方式进行浅要分析、陈说利弊,以供参考。
“扣除计算法”和“累加计算法”
关于日工资折算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以及“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在折算日工资时是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而不是按自然月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
在此基础上,主要有两种未全勤月工资的计算方式:一种是将缺勤日工资从全月基本工资中扣除的“扣除计算法”,即当月工资=全月工资-(日工资×缺勤天数);另一种是将当月出勤日工资累加计算的“累加计算法”,即当月工资=日工资×出勤天数。
实务中法院多会采用累计法计算,部分原因是因为加班工资的争议较多,而加班工资的核算均是按累计法,法官形成思维惯性,并且累计法符合劳动者“劳动一天拿一天工资”的普遍心理。因此采用此种计算方式对于裁判者而言,也易于平息纠纷。
而对于企业而言,绝大部分的企业采用按月计薪,扣除法更符合月薪制的本质。另一方面,员工长期因事假缺勤亦非常态,企业采用扣除法按月计薪相对而言更为合理。
由于前述两种计算方法均是基于“21.75天”的平均计薪天数计算,由此计算而得的理论“日工资”与员工每月实际的日工资之间存在偏差,因此不管采取前述任一方法计算,在某些情况下均会存在偏差。
举例而言,某员工月工资为2175元,8月份的法定工作天数是23天。按照累计法,在缺勤1天的情况下,该员工工资为2200元(2175÷21.75×22=2200),反而高于全勤时的工资2175元,显然不合理。
扣除法同样会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同样的设定下,如该员工当月仅出勤1天,缺勤22天,则按照扣除法计算,员工工资为-25元(2175-2175÷21.75×22=-25)。这意味着,在员工出勤的情况下还需要倒扣25元,显然也不合理。
针对扣除法和累计法存在的偏差,用人单位可灵活运用计算方式,使工资结算更为合理。例如在采用累计法为工资基本算法的前提下,当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多于21天时,则改为用扣除法计算当月工资;在采用扣除法为基本算法时,若员工当月缺勤天数少于21天,则改而选用累计法计算当月工资。如此一来便不会出现上述漏洞导致的尴尬情况。
用人单位需将工资计算方式制度化
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员工未全勤当月工资,最终的目的均是避免产生法律纠纷。由于员工未全勤时,其工资结算涉及工资扣减,对此可参考《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用人单位将工资计算方式制度化、合同化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薪酬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将未全勤时工资结算方式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或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以避免法律纠纷。若用人单位即时发现存在此漏洞,应尽快与员工沟通,以补充协议或修改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工资计算方式,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上班时间不满一个月工资按实际上班时间折算。
计算公式: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如果某个员工是2015年6月21日入职的,在6月28日离职了,但因为6月22日至6月24日是端午节的调休放假,所以他实际上工作的天数是4天,那么,他的应付工资就应该是:(1700÷21.75)×4=312.6。
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一共为11天。全年有365天,周末休息日104天,则月度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全民法定休假日一共有11天,包含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工作月休四天,如果一个月上班不满26天就只按实际上班天数算工资。例如我上了21天的班,就只发19天的工资,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月应该休息几天,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者具体休息日期,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同时,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关于病假及年假的安排如下。
劳动法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未满10天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员工依法应当按照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未支付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向劳动者每日支付赔偿金。同时,未满一年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获得劳动报酬。
2、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出勤打卡未满10天时拒绝发放工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按时发放工资的申请,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分析】:按照上班天数与本月工作天数计算。假定计薪周期是1日到30日,本月应出勤工作天数是21天,不考虑其他工资性收入,不考虑试用期工资,不考虑各项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该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是20个工作日,约定月薪是4200,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可按21.75计算,当月入职和当月离职的员工当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入职未满15天不发工资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无论工作多少天,工资,都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都应当结清工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投诉电话12333。
一、入职未满15天不发工资是否合理
无论工作多少天,工资,都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都应当结清工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投诉电话12333。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达十五天不发薪水,该条款违反劳动法律,即使劳动者签了字,也是无效的条款。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当月入职和当月离职的员工当月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天、
一般需提前30天向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提交辞职报告,按公司规定执行。其他特殊行业的离职,当事人需要向该行业主管单位进行报备,如药师离职需要向药监局进行变更注册手续。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如果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根据当事人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有些只需部门主管批准,有些岗位级别高的需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当事人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当事人需要按公司的《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各公司规定不同),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用人单位会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当事人应该落实办理情况并索要相关书面办理资料。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当事人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当事人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如果是试用期员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手续办理也相对较简单。通常离职程序,每个公司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可以比这些更复杂或更简单。
不发工资是不合理的,不管工作多少天,都必须按天支付工资,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当然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形,可以依照违约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发工资还是要继续进行的。如果大家遇到不发工资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确保利益得到保障。